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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白海生申请执行陈中、唐善银、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海生,陈中,唐善银,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006号申请执行人白海生。被执行人陈中。被执行人唐善银被执行人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74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白海生申请执行陈中、唐善银、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武侯民初字第5743号民事裁定及(2015)武侯执保字第8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8��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唐善银的川XXXX**汽车予以查封。因执行需要,需继续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唐善银的川XXXX**汽车予以续行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