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薛荣祥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荣祥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0刑初3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荣祥,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克东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克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克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克东检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荣祥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荣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中旬,自称哈尔滨福来特药品公司推销员到克东县顺通大药房发放药品宣传册,克东县顺通大药房经营者被告人薛荣祥在推销员未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合格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至2月期间两次通过电话联系哈尔滨福来特药品公司推销员,以每盒6.5元的价格购买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左炔诺孕酮片(毓婷)30盒。哈尔滨福来特药品公司通过平安货站分两次将毓婷邮寄给薛荣祥,薛荣祥在毓婷没有正规发票,随货同行单无公章的情况下接收药品,薛荣祥为牟利以每盒10元的价格在克东顺通大药房销售毓婷,共计售出23盒,剩余7盒。经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支队认定:薛荣祥销售的毓婷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薛荣祥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薛荣祥犯销售假药罪,给予定罪免处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薛荣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无异议,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稽查员侯某某到克东县顺通大药房以买药名义对其公司生产的毓婷进行抽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毓婷为假药,后向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经保支队报案。经核实2015年12月中旬,自称哈尔滨福来特药品公司推销员到克东县顺通大药房发放药品宣传册,被告人薛荣祥在推销员未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合格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至2月期间两次通过电话联系哈尔滨福来特药品公司推销员,以每盒6.5元的价格购买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左炔诺孕酮片(毓婷)30盒。哈尔滨福来特药品公司通过平安货站分两次将毓婷邮寄给薛荣祥,薛荣祥在毓婷没有正规发票,随货同行单无公章的情况下接收药品,为牟利以每盒10元的价格在克东顺通大药房销售毓婷,共计售出23盒,剩余7盒。经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支队认定:薛荣祥销售的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左炔诺孕酮片(毓婷)按假药论处。被告人薛荣祥于2016年3月16日在克东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左炔诺孕酮片(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160108,规格:0.75m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83129)7盒,该药为被告人薛荣祥经营的顺通大药房处扣押的药品。(二)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薛荣祥的自然状况及刑事责任年龄。2.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受案情况。3.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薛荣祥的到案情况。4.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依法扣押左炔诺孕酮片毓婷7盒的情况。5.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支队关于请求协查左炔诺孕酮片真伪的复函、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左炔诺孕酮片真伪的复函,证实:1.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名称变更为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2.左炔诺孕酮片(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160108,规格:0.75m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83129)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按假药论处。6.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房转让协议书,证实克东县顺通大药房法人、经营范围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2015年11月1日原法人将药房转让给薛荣祥经营的情况。7.名称变更通知、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与记录、组织机构代码证、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关于左炔诺孕酮片(毓婷)价格的通知、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关于左炔诺孕酮片(毓婷)价格的通知,证实左炔诺孕酮片(毓婷)生产商的基本情况及生产商对毓婷药品的零售价定价情况。8.说明,证实没有找到发货凭证及未找到福来特公司的情况。9.购药收据,证实买药收款情况。证人证言1.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工作的顺通大药房销售的毓婷避孕药系老板薛荣祥购进的,公安机关依法搜查扣押避孕药时其在场的事实。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工作的顺通大药房销售的毓婷避孕药系老板薛荣祥购进的,公安机关依法搜查扣押避孕药时其在场的事实。3.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发现顺通大药房销售假冒其公司生产的毓婷避孕药并报警的情况。(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薛荣祥供述称,2016年1月至3月期间在哈尔滨市福来特公司进过没有正规手续的毓婷,后被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稽查员侯某某发现并报案的情况。(五)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6年3月16日14时,克东县治安大队工作人员勘查顺通大药房,搜查“左炔诺孕酮片”的现场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薛荣祥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荣祥犯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薛荣祥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荣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丽敏人民陪审员 XX星人民陪审员 李和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冯泽青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