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631号原告龙某某,女。被告任某某,女。本院在审理龙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