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宋志国对牟俊龙、牟国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志国,牟俊龙,牟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财保118号申请人:宋志国,男,1981年4月29日生,住辉南县。被申请人:牟俊龙,男,1992年11月13日生,住辉南县,系现代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申请人:牟国军,男,49岁,汉族,住辉南县,系现代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申请人宋志国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牟俊龙驾驶的牟国军所有的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或提存人民币2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牟俊龙驾驶的牟国军所有的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或提存人民币20000.00元。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庆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 张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