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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岳阳与袁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袁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岳阳。被执行人袁玺。申请执行人岳阳与被执行人袁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2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岳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玺在金融部门无存款,房产土地部门无登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蔡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