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与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505号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曲殿林,经理。被告刘伟,男,年龄不详,民族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与被告刘伟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鑫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