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胡永青、郁烽等与贾晓峰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青,郁烽,郑连森,黄国英,郑雅丹,曹训火,何恩平,李云翠,毛惠英,余蒙迪,徐煊锋,车多娣,高兴康,宋芳芳,劳顺红,曾东,任芬,俞铭捷,励晶,周建峰,翁海珍,诸云芳,单雪行,刘力慧,张杰,吴瑶玲,毛粒团,李显喜,黄亚东,宁希荇,单亚平,方华,方旭,陈娟燕,王孝军,宁希云,李春燕,王东英,韩安舒,竺亚平,叶秋,叶巧丽,单显马,邹付珠,陶萍,孙鹏飞,张含,代德荣,陈本琼,贾晓峰,王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2639号原告:胡永青,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原告:郁烽,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郑连森,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黄国英,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新昌县。原告:郑雅丹,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曹训火,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原告:何恩平,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原告:李云翠,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毛惠英,女,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余蒙迪,女,1994年7月16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徐煊锋,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车多娣,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高兴康,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原告:宋芳芳,女,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岱山县。原告:劳顺红,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原告:曾东,男,1988年10月19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原告:任芬,女,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原告:俞铭捷,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励晶,女,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原告:周建峰,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奉化市。原告:翁海珍,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诸云芳,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原告:单雪行,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8005243728,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奉化市溪口镇亭下湖村木家湾29号。原告:刘力慧,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原告:张杰,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原告:吴瑶玲,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毛粒团,男,199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原告:李显喜,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原告:黄亚东,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宁希荇,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原告:单亚平,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原告:方华,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原告:方旭,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原告:陈娟燕,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原告:王孝军,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原告:宁希云,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原告:李春燕,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奉化市。原告:王东英,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奉化市。原告:韩安舒,女,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原告:竺亚平,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叶秋,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原告:叶巧丽,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单显马,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奉化市。原告:邹付珠,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陶萍,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孙鹏飞,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张含,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原告:代德荣,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原告:陈本琼,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诉讼代表人:胡永青,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诉讼代表人:郁烽,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诉讼代表人:郑连森,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晓峰,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叶世武,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可杰,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青、郁烽、郑连森、黄国英、郑雅丹、曹训火、何恩平、李云翠、毛惠英、余蒙迪、徐煊锋、车多娣、高兴康、宋芳芳、劳顺红、曾东、任芬、俞铭捷、励晶、周建峰、翁海珍、诸云芳、单雪行、刘力慧、张杰、吴瑶玲、毛粒团、李显喜、黄亚东、宁希荇、单亚平、方华、方旭、陈娟燕、王孝军、宁希云、李春燕、王东英、韩安舒、竺亚平、叶秋、叶巧丽、单显马、邹付珠、陶萍、孙鹏飞、张含、代德荣、陈本琼与被告贾晓辉、王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青、郁烽、郑连森、黄国英、郑雅丹、曹训火、何恩平、李云翠、毛惠英、余蒙迪、徐煊锋、车多娣、高兴康、宋芳芳、劳顺红、曾东、任芬、俞铭捷、励晶、周建峰、翁海珍、诸云芳、单雪行、刘力慧、张杰、吴瑶玲、毛粒团、李显喜、黄亚东、宁希荇、单亚平、方华、方旭、陈娟燕、王孝军、宁希云、李春燕、王东英、韩安舒、竺亚平、叶秋、叶巧丽、单显马、邹付珠、陶萍、孙鹏飞、张含、代德荣、陈本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胡永青、郁烽、郑连森、黄国英、郑雅丹、曹训火、何恩平、李云翠、毛惠英、余蒙迪、徐煊锋、车多娣、高兴康、宋芳芳、劳顺红、曾东、任芬、俞铭捷、励晶、周建峰、翁海珍、诸云芳、单雪行、刘力慧、张杰、吴瑶玲、毛粒团、李显喜、黄亚东、宁希荇、单亚平、方华、方旭、陈娟燕、王孝军、宁希云、李春燕、王东英、韩安舒、竺亚平、叶秋、叶巧丽、单显马、邹付珠、陶萍、孙鹏飞、张含、代德荣、陈本琼负担。审 判 长 戎 绒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人民陪审员 邵小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赖 娟?PAGE??PAGE?10?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