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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程学妹、王昌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学妹,王昌宝,王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50号申请执行人:程学妹,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代理人:姜北京,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系原告配偶。被执行人:王昌宝,男,195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王桂玉,女,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程学妹与王昌宝、王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学妹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认被执行人已归还10万债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由另案冻结。现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昌宝、王桂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昌宝现因重病入院治疗,王桂玉随同陪护。被执行人王昌宝、王桂玉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程学妹案款145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797元,执行费4237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程学妹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昌宝、王桂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