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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辖终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陈会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陈会峰,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九都路61号丝钉厂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解宝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会峰,男,汉族,1977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审被告: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8号太极公馆。法定代表人:楚瑞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会峰,原审被告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13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被告)与陈会峰(原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鉴于陈会峰已经多次向伊滨区政府(李村法庭所在地)以及相关部门信访上访、且向原工程的发包方天明置业有限公司反应此事以混淆视听,经上诉人向以上各单位逐一详细解释。以上单位均已知情并了解到陈会峰系隐瞒事实,漫天要价,恶意诉讼。为消除上诉人在伊滨区的不良影响,将案件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审理便于案件事实查明、调查审理,方便执行,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具有效率。且能将上诉人的名誉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陈会峰答���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洛阳市××通道与××街交叉口,属于洛阳市××区,故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适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洛阳市××区,故原审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博文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