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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财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曾俊柯、但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俊柯,但超,但唐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292号申请人曾俊柯,男,回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范敏(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但超,男,汉族,1990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但唐胜,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曾俊柯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但超、但唐胜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曾俊柯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杨汊湖浩海丰太花园4栋1单元502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俊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但超、但唐胜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曾俊柯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杨汊湖浩海丰太花园4栋1单元502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