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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宝蓉、邹景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宝蓉,邹景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13号申请执行人:黄宝蓉,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邹景西,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申请执行人黄宝蓉于2017年1月10日以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9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景西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702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8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宝蓉与被执行人邹景西买卖合同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惩治措施。经查,被执行人邹景西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祥审判员  林阿彬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佳鹏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