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财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曲凤国与刘志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凤国,刘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财保307号申请人:曲凤国,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刘志宇,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申请人曲凤国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志宇名下坐落在桦南县富泰华庭x单元西户xxxx室,产权证号xxxxxxxxxx号,面积125.68平方米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杨君自有名下宝马牌小型越野车,车牌号黑xxxx**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志宇名下坐落在桦南县富泰华庭x单元西户xxxx室,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x号,面积125.68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风险责任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对担保人杨君自有名下宝马牌小型越野车,车牌号黑xxxx**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风险责任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上述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损毁等。案件申请费1435元,由申请人曲凤国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丛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宁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