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彭爱民与宫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爱民,宫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357号原告彭爱民,男,1962年7月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周伟,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金平,男,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范培军,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爱民诉被告宫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彭爱民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爱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爱民负担。审判员 史春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庄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