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时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某某,周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8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时某某,男被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唐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时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陕0728民初7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一、被告周某某、唐某某偿还原告时某某借款本金220000元,定于2017年1月25日前给付12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0元,被告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互负连带责任。”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时某某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周某某、唐某某给付现金5000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某某、唐某某在镇巴县农商银行观音支行的银行存款50650元。2017年7月4日,被执行人周某某主动缴纳了本次应履行的标的款50000元和应承担的执行申请费6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某某、唐某某在镇巴县农商银行观音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启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