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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卢某与济源市顺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济源市顺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2119号申请执行人:卢某,男性,1970年1月6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济源市顺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济源市下冶镇曹腰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玉社与被执行人济源市顺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写明案由)一案中,卢云社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9001执2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文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