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超与被告吕正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吕正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348号原告:孙超,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吕正中,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孙超与被告吕正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孙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超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孙超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颜秀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