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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秀芳等与沈传明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芳,孙海宁,孙海兵,沈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芳,女,汉族,1958年3月30日出生,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孙海宁,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孙海兵,男,汉族,1984年5月12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沈传明,男,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执行李秀芳、孙海宁、孙海兵与被执行人沈传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秀芳、孙海宁、孙海兵与被执行人沈传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执行人沈传明于2017年6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秀芳、孙海宁、孙海兵赔偿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剩余赔偿款12690.72元、案件受理费1911.40元、邮寄费324元共计14,926.12元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秀芳、孙海宁、孙海兵。申请执行人李秀芳、孙海宁、孙海兵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