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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盛陈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陈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刑初5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陈芬,女,1983年3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永嘉县。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妨害公务罪没有执行的拘役五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9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18日被继续监视居住,同年6月27日被继续监视居住。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7)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陈芬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陈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7日中午,被告人盛陈芬在永嘉县瓯北街道东升路与塔下路交叉路口将一包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2016年10月18日下午,民警在永嘉县瓯北街道XXXXXXX被告人盛陈芬的暂住处进行搜查,查获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若干、黄色液体四瓶、罂粟壳一个、电子秤一个、粘有白色粉末的塑料袋若干、粘有白色粉末的剪刀一把等物。经理化检验,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黄色液体中检出美沙酮成分。经称量,毒品海洛因共重1.59克,毒品美沙酮共重456.87克。当晚,民警在永嘉县江北街道罗浮大街北段一出租房门口抓获被告人盛陈芬。2016年10月22日中午,被告人盛陈芬帮助郑某(另案处理)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送到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三角与周某,4进行交易,并将收取的毒资300元交给郑某。另查明,被告人盛陈芬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妨害公务罪没有执行的拘役五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盛陈芬因怀孕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限从2016年8月1日起计算,折抵刑期为二日。上述事实,被告人盛陈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郑某的供述,证人李某、周某,4、柯某、谢某、应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毒品上交清单、案件照片、通话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理化检验报告、鉴定书,搜查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陈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又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盛陈芬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盛陈芬在第二节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陈芬在犯贩卖毒品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新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以“先减后并”的方式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盛陈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原犯妨害公务罪、贩卖毒品罪没有执行的拘役五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电子秤一个等物,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天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 琼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