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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8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凯迪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汇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忆达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凯迪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汇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忆达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8874号原告:深圳市凯迪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金龙湖社区牛轭岭村23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韦艳红。委托代理人:叶嘉伟,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新城,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汇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水田社区大水田工业区B区宝运达厂房A栋1-2层。法定代表人:汪晓春。被告:深圳市忆达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水田社区大水田工业区B区宝运达工业园厂房A栋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96142D。法定代表人:王光辉。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一通过采购单向原告采购电子产品,由被告二收货并投入使用,原告根据采购单向两被告供货,从2016年3月至9月原告诉称两被告拖欠交易货款218728.29元一直未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18728.29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被告汇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欠原告2016年3月至9月的交易货款共计人民币218728.29元未付属实,应予偿还,同时应支付欠款利息。至于原告诉称货物由被告深圳市忆达诗电子有限公司收取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汇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凯迪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8728.29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24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0元,由被告汇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国  雄人民陪审员 李  振  财人民陪审员 陈  炯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汪平子(兼)书 记 员 谢  晓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