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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562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黎素菊、黎娇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素菊,黎娇君,吴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562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黎素菊。被执行人:黎娇君。被执行人:吴坚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黎娇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思域牌小型汽车一辆,买受人干力(身份证号:)以人民币534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了全部价款。因车辆拍卖后在其上设定的抵押权消灭,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抵押权应予解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设定在车牌号为浙J×××××思域牌小型汽车上的抵押。二、原属被执行人黎娇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思域牌小型汽车的所有权以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干力(身份证号:)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干力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干力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方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文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