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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道英与刘金芳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英,刘金芳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719号原告:王道英,女,193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啟,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告:刘金芳,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英与被告刘金芳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道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道英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道英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炜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