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沙湾支行与冯朝阳、成都梁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冯朝阳,成都梁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被执行人:冯朝阳,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成都梁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冯鹏飞,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民初55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成都银行沙湾支行申请执行冯朝阳、成都梁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802238.62元及利息,执行费5641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恢复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万志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