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家凤与屈向飞、管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家凤,屈向飞,管兆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3192号原告:丁家凤。被告:屈向飞。被告:管兆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家凤与被告屈向飞、管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丁家凤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家凤撤回对被告屈向飞、管兆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丁家凤负担。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刁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