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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家凤与屈向飞、管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家凤,屈向飞,管兆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3192号原告:丁家凤。被告:屈向飞。被告:管兆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家凤与被告屈向飞、管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丁家凤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家凤撤回对被告屈向飞、管兆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丁家凤负担。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刁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