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淑仙与陈春红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淑仙,陈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郭淑仙,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春红,女,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春红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淑仙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32.10元及案件受理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春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春红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春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司法救助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淑仙4000元,下余部分案款,申请执行人郭淑仙自愿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华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