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莒县安庄供销合作社、莒县安庄供销社福万家新宇日用品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莒县安庄供销合作社,莒县安庄供销社福万家新宇日用品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01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6269E。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莒县安庄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安庄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4276H。法定代表人:刘发武,主任。被告:莒县安庄供销社福万家新宇日用品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安庄镇安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6QGE35。经营者:李进科,男,汉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林,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莒县安庄供销合作社、莒县安庄供销社福万家新宇日用品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蓉人民陪审员 夏元安人民陪审员 汉京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侯永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