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清与被执行人李玉付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清,李玉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清,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李玉付,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李玉清与被执行人李玉付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豫1524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清已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524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玉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返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年外出务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迁出公告,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4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曾福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