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林筠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林筠,女,193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小学退休教师,现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筠,男,199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林筠与林筠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继承人李铭生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和平支行新文化花园分理处账户存款38870.27元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辛传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