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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谢书权与被告袁宇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赵林鑫、赵红顺、罗忠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书权,袁宇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公司,赵林鑫,赵红顺,罗忠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602号原告:谢书权。法定代理人:谢为坤(系谢书权之父)。被告:袁宇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资兴大道。法定代表人:何英杰,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林鑫。法定代理人:赵红顺(系被告赵林鑫之父)。法定代理人:罗忠坤(系被告赵林鑫之母)。被告:赵红顺。被告:罗忠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书权诉被告袁宇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以下简称资兴人保财险公司)、赵林鑫、赵红顺、罗忠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书权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书权撤诉。案件受理费2939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给原告谢书权。审 判 长  曹庚雄人民陪审员  陈国庭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任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