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焦碧强与王晓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碧强,王晓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焦碧强,男性,汉族,住金台区。委托代理人:焦宝焕,系申请人焦碧强之父。被执行人:王晓陆,男性,汉族,1979年05月08日出生,住金台区。焦碧强与王晓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7724.00元(含申请执行费60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自2017年7月份开始,被执行人连续于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人5000.00元,直至付清47724.00元为止。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段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