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枣阳市卫生合计划生育局与毛锐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卫生合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13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卫生合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枣阳市民主路。被执行人毛锐,男,1970年08月31日出生,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枣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毛锐行政处罚一案中,(2016)鄂0683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蔡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操的银行存款xxxx元。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合祖审判员 惠 宁审判员 檀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