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仇新玲、河南黑豹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仇新玲,河南黑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6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仇新玲,女,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马峰,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秋园,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黑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王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振锋,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立志,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仇新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黑豹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568元,退回仇新玲。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翟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