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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盐城市鑫银商贸有限公司与孙友忠、盐城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鑫银商贸有限公司,孙友忠,盐城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香榭丽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鑫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中茵海华广场11号楼701室。法定代表人:严开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友忠,男,1968年4月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原轧花厂内)。被执行人:盐城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刘光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香榭丽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双元东路8号怡景花园城14幢113-115、207-208室。法定代表人:许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鑫银商贸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友忠、盐城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香榭丽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孙友忠住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鑫银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友忠、盐城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香榭丽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由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殿明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