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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玉珍与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珍,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434号原告:杨玉珍,女,194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安县人,中信重工实业公司退休,住涧西区。委托代理人:赵枫林,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中信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涧西区,(系母子关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洛宜路与高铁桥交叉口300米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姚伟军,任总经理。被告: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枫叶国际大酒店27楼。法定代表人:赵维保,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幼平、郭强(实习),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珍诉被告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玉珍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70元,共计420元由原告杨玉珍承担。审 判 长  韩晓礼人民陪审员  张凤卉人民陪审员  王耀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