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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熊云亮、宜昌市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熊云亮,宜昌市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70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负责人叶轮,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熊云亮,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被申请人宜昌市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宜昌市。法定代表人夏书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执行人熊云亮、宜昌市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02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熊云亮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截至到2017年7月3日的借款本金183222.2元、利息2039.19元、罚息43.82元,共计185305.21元,并从2016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8322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0838倍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被执行人宜昌市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熊云亮、宜昌市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55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156元,执行费275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云亮、宜昌市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3217.2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承担从2017年7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8322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0838倍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三、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利息。执行员 余 晓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曼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