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志琴与商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琴,商金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879号原告:王志琴,女,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昌,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商金伟,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原告王志琴与被告商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志琴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乌力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