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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与栾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栾晓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C}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2民初208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琳,职务行长。 被告:栾晓燕,女,1986年5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诉被告栾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栾晓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思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