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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锦山、朱春珠与肖海平、陈秀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山,朱春珠,肖海平,陈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57号申请执行人:陈锦山,男,汉族,1947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朱春珠,女,汉族,1957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肖海平,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秀金,女,汉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陈锦山、朱春珠与被执行人肖海平、陈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锦山、朱春珠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闽0304执57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肖海平司法拘留十五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依法通过查控系统进行多次查询,但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