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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海棠与冯庆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棠,冯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棠,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执行人冯庆文,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陈海棠与冯庆文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冯庆文向陈海棠返还24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分别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09年9月3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09年9月11日起、以34000元为本金从2009年9月13日起、以6000元为本金从2009年9月14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冯庆文向陈海棠支付4999元及利息(以499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2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冯庆文向陈海棠支付10100元。根据陈海棠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5099元、执行费372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庆文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庆文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佳信花园C3栋21层03单元、C4栋5层06单元、荔湾区周门路周门街138号804房(查封档案)。另本院依法查封了冯庆文名下位于白云区机场西乐××路××房房屋(查封档案)。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向首封房屋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函对处理房屋所得款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对本院首封的位于白云区机场西乐××路××房的房屋作处理。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庆文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佳信花园C3栋21层03单元、C4栋5层06单元、荔湾区周门路周门街138号804房(查封档案)。另本院依法查封了冯庆文名下位于白云区机场西乐××路××房房屋(查封档案),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对本院首封的房屋作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叶景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