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海军、夏志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海军,夏志军,倪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监3号原审原告:陈海军,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洁峰,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夏志军,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审被告:倪燕平,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审原告陈海军与原审被告夏志军、倪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浙0111民初107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杜 强审判员 韩 辉审判员 章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