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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尹前林与双流区百信海棠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前林,双流区百信海棠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538号原告:尹前林,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双流区百信海棠大药房,住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南昌路***号。负责人:张小容。原告尹前林与被告双流区百信海棠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尹前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前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前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尹前林负担。审 判 员 苏小应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辛晓兰书 记 员 骆梦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