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尹前林与双流区百信海棠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前林,双流区百信海棠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538号原告:尹前林,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双流区百信海棠大药房,住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南昌路***号。负责人:张小容。原告尹前林与被告双流区百信海棠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尹前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前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前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尹前林负担。审 判 员 苏小应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辛晓兰书 记 员 骆梦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