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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久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久林,庞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季久林,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庞朋朋(季久林之妻),汉族,1984年10月30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久林、庞朋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季久林所有的位于潍城区永安路1009号后姚小区1号楼1-301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季久林所有的位于潍城区永安路1009号后姚小区1号楼1-301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