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明根、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明根,王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郭明根,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王利军,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48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郭明根与被执行人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利军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10025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郭明根,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利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明根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利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利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明根发现被执行人王利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