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严与廊坊开发区鑫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马纪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廊坊开发区鑫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梁严,马纪,刘玉梅,马雨薇,马啸峰,胡亮亮,廊坊市渤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华夏和谐艺术品(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0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廊坊开发区鑫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景明道。法定代表人:胡亮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严,女,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马纪,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刘玉梅,女,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马雨薇,女,汉族,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马啸峰,男,汉族,1992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亮亮,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廊坊市渤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新华村。法定代表人:马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华夏和谐艺术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号2-160B。法定代表人:李庆一,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廊坊开发区鑫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严、马纪、刘玉梅、马雨薇、马啸峰、胡亮亮、廊坊市渤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华夏和谐艺术品(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3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廊坊开发区鑫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鲍立斌审判员 赵国栋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凯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