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唐日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唐日彪,傅晓盈,陈玉灶,陈小梅,陈荣俊,林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住所地漳平市。主要负责人傅薛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月红,女,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唐日彪,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傅晓盈,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玉灶,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小梅,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荣俊,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林丽珍,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日彪傅晓盈陈荣俊林丽珍陈玉灶陈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881民初128号法院生效裁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日彪傅晓盈陈荣俊林丽珍陈玉灶陈小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唐日彪傅晓盈陈荣俊林丽珍陈玉灶陈小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日彪傅晓盈陈荣俊林丽珍陈玉灶陈小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日彪傅晓盈陈荣俊林丽珍陈玉灶陈小梅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79963.85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志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连莎莎(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