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段保生、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保生,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段保生,男,汉族,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峰峰矿区。被执行人: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振国,该公司董事长。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邯劳人仲案【2015】30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段保生以与被执行人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邯劳人仲案【2015】30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连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任更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