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张吉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张吉周,张传玉,张兆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94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住所地齐河县城区新华路240号。被执行人:张吉周,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传玉,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兆义,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吉周张传玉张兆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还清贷款本息,申请人申请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5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