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査正应、储金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査正应,储金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265号申请人:査正应,男,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被申请人:储金选,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申请人査正应与被申请人储金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査正应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储金选在怀宁县小市镇平坦木材加工厂(华德兵)处的木材款3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査正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扣留被申请人储金选在怀宁县小市镇平坦木材加工厂(华德兵)处的木材款30000元,扣留期限为2年;二、立即冻结申请人査正应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的存款2万元(账号:62×××19),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