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雷体武与周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体武,周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144号申请人:雷体武,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天才,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忠,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雷体武诉被申请人周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雷体武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天才的银行存款在500000元范围予以冻结,并提供其所有的川××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天才的银行存款在5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二、对申请人雷体武所有的川××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雷体武保管,不得毁灭、变卖、转让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