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05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保108号申请人:衡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被申请人: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担保人:衡阳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原告衡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00000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衡阳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衡南县XT****-1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2014第A513号)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市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00000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衡阳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衡南县XT****-1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2014第A513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黄强中审判员  肖雄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万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