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粟霞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粟霞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446号原告长沙市天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园艺场库房4栋。法定代表人王前胜。委托代理人覃事群,湖南雄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粟霞林,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长沙市天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粟霞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天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吴 欢代理书记员 李子祎 微信公众号“”